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图书馆赔偿办法
发布人:王莹  发布时间:2022-03-23   浏览次数:2745

    为了保证馆藏书刊的正常流通和阅览,更好地为读者服务,读者借阅书刊时必须注意保护、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、损坏等情况,按以下规定赔偿或处罚。

    (一)图书遗失赔偿办法

    1.中文图书遗失,可以自购同种、同版次图书赔偿。

    2.单册中文图书:无法购得同种、同版图书者,视图书的原出版年限、价格,按所遗失图书定价的220倍赔偿。具体规定如下:

    (1)所遗失书籍为5年内(含5年)出版的,按原书价格的2倍赔偿。

    (2)所遗失书籍为610年内出版的,按原书价格的3-4倍赔偿。

    (3)所遗失书籍为1120年内出版的,按原书价格的5-10倍赔偿。

    (4)所遗失书籍为2125年内出版的,按原书价格的15倍赔偿。

    (5)所遗失书籍为25年以上出版的,按原书价格的20倍赔偿。

    3.遗失进口原版外文书,按原价的15倍赔偿;遗失影印本,在中文图书赔偿标准基础上上浮2倍。

    4.成套或多卷中文图书:遗失一册按全套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,图书的其他卷册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
    5.综合性工具书原则上不外借,专业性工具书如有特殊需要在短期外借期间遗失,按原价或估价的10倍赔偿。

    6.遗失图书在一个月内找到者,凭本人一卡通、学生证返回所赔图书金额。

    7.遗失图书并超期的,按照图书遗失赔偿办法处理,并缴纳相应超期罚款。

    (二)书刊污损处理办法 

    1.污损书籍视污损程度,可处理的按图书原价的50%罚款,被污损的图书经处理后,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
    2.凡使用油笔、钢笔、碳素笔及其他无法擦掉的墨水、染料在图书上涂写的,如涂写页数在10页(含10页)以上者则赔偿相同版本的图书,相同版本图书无法找到者,按遗失图书的相关规定执行;污损图书在10页以下者,每页罚款1.00元。

    3.对所借阅图书、期刊撕页、开天窗者,赔偿相同版本书刊,或视情节轻重,处以原书刊价格的25倍罚款,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,交由读者所在院、系处理。

    4.凡图书被水浸泡,严重影响图书外形者,按该书原价的50%罚款,如使图书不能正常借阅者,则按图书遗失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    (三)读者违纪处罚规定

    1.不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图书借阅手续,采取各种手段私自将图书带出书库者,视为窃书,处以100.00元—200.00元罚款,并将情况通报学生处或读者所在院、系。情况严重者建议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相关处分,并取消其借阅资格一年。

    2、不按图书馆规定办理复印手续,私自将书刊带出室外者,单本期刊按该刊全年订价罚款。过刊按该刊全年订价510倍罚款。

    3.所借图书条形码遗失者,罚款5.00元。

    4.使用他人借阅证借阅图书者,双方各停借一个月,双方各罚款10.00

    5.使用他人丢失的借阅证借阅图书者罚款100元,并将情况通报学生处或该读者所在院系,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。

    图书馆

    二○○九年六月